一、厦门国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
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
厦财文[2001]85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1]73号)和《厦门市财政事业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厦财行【2004】17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广西地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19号(三)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1。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
2.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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