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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解析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贯例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而对该国产品施行报复措施。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该协议的附录二还规定:“间接税减免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前期累积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延期支持。同样,退税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征或退还。”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的
(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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