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管理
怀孕后被调岗降薪起争议
刘丽是南京某科技公司的员工,2004年进入公司从事行政秘书工作。当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丽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是“行政秘书”,月工资为1380元,劳动期限到2009年8月30日止。2005年5月刘丽被检查出怀有身孕,但此后仍然来公司上班。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几个月后,公司发现刘丽怀孕了。10月9日,刘丽收到了书面通知,公司认为刘丽在工作期间的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现调去公司仓库担任统计员职务,并随之降薪。刘丽认为公司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在她怀孕期间调岗位,并降低工资待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并且自己患有贫血,调离后的岗位离居住地较远,她根本不适合调离后的工作。在和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她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3项要求:1、公司撤消调岗降薪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公司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至仲裁期间工资经济损失1380元/月及25%的工资赔偿金;3、由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之后刘丽又提供了劳动合同、工资账户、岗位调整通知以及医院开具的贫血证明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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