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15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大案要案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列入大案要案需要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的主要范围:
(一)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的案件;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大案要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的来源、发现时间;
(二)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案件的所属期间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
(四)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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