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国家开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植
〔介〕入类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和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标准医疗器械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器械行业健康
开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现就加强
植〔介〕入类医疗器械
价格监测和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
开展改革委对
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进行
价格监测。监测目录由国家
开展改革委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意见所指
植〔介〕入类医疗器械,是指植
〔介〕入人体的治疗和辅助治疗性器材、器官和电子仪器等。
二、列入监测目录的产品,其国内生产或进口代理
〔经销〕企业应向国家
开展改革委报告以下资料,并抄送产地或口岸地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
〕价格主管部门:
〔一〕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代理
〔经销〕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性能与组成、品牌、进口批次、计量单位;
〔二〕国内生产的产品实际出厂价格,进口产品的到岸价格、进口
供给价格。进口供给价格,是指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代理经销企业,从境外进口并出售给其在中国境内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的价格。
三、列入监测目录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在每月底前5个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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