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员工抚恤规章制度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
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
1年者,给予
1万元。2.服务1年以上未满
2年者,给予
2万元。3.服务2年以上未满
3年者,给予
3万元。4.服务3年以上未满
4年者,给予
4万元。5.服务4年以上未满
XX年者,给予
5万元。6.服务XX年以上者,给予
6万元。(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
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
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
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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