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fsaasdfs~
91 0

[学习资料] 经济法-辅导之:税收法律制度(4) [推广有奖]

  • 0关注
  • 10粉丝

已卖:2065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博士生

19%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50 个
通用积分
2499.1634
学术水平
6 点
热心指数
6 点
信用等级
5 点
经验
-6042 点
帖子
0
精华
0
在线时间
519 小时
注册时间
2012-8-29
最后登录
2025-12-22

楼主
fsaasdfs~ 发表于 2025-3-17 12:52:39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3.混合销售行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法律制度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体工商户 委托加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jg-xs1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1-2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