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登记改善方案
一、规范划定××区范围管理
(一)划定××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方可批准申请划定××区范围。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区范围。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经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
(二)划定××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大中型煤矿应达到勘探程度;非煤矿山、小型煤矿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简单矿床应达到详查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具体要求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三)划定××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国家规划××区内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原则上不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国家规划××区内探矿权人持其探矿权申请采矿权。
调整期间暂停受理相关××区的新立矿业权的业务。涉及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调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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