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房消防安全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设置醒目的禁烟等安全警示标志;需要动火,应 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库区(含露天堆场)周围
100m
内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
.仓储门口必须张贴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告标识。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 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 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堵塞圈占。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 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高架库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并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巷道入口处安装门 锁或门禁、联锁装置;只有排除故障、检查、维修人员方可进入;巷道内存在碰 撞、触电、坠落物等伤害可能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车间与丙类仓库未用实体墙隔开。
.设有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仓储外围严禁搭建铁皮棚影响消防救援。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肝的乙、丙类仓库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