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 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治理人、归口治理职能部门 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至少每月一次防火检查。
第二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改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 场处置的,应当马上汇报。发觉初期火灾应当马上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 检查发觉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第三 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归口治理职能部门负责 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第四 防火巡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 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 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
5、消防设施治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6、放开结束或下班后应检查是否关闭电源,排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情 况;
7、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第五 防火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整改及改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水源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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