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证据的法律研究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是指“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需要指出的是,研究电子证据要注意区分计算机在证据形成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我们通过计算机拟就的合同、协议最终是以书面的形式交予对方签字认可,那么那些书面的合同文本才是证据,计算机只不过是生成书面证据的工具;如果这些合同、协议是通过网络发送给交易对方并得以确认,那么此时计算机中保存的合同文本信息及对方确实认信息才是电子证据。有人一谈电子证据就将但凡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的数据都视为电子证据,这是对电子证据的错误认识。
与传统的证据相比较,电子证据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那么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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