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
标准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分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大行政
处分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市局负责对区、县
〔市〕局办理的重大行政
处分案件进行督办。市稽查分局作为督办部门负责案件督办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列入挂牌督办案件:
(一)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在贵阳市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性质量违法案件;
(四)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五)省质监局、市级领导机关交办或批转的案件;
(六)市直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七)依法应当向市级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
(八)省局督办的案件;
(九)其他应挂牌的案件 。
第四条经市稽查分局初步确认报
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列为挂牌督办案件的,由市稽查分局下发
?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挂牌督办案件通知书
?〔附件1〕第五条承办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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