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一、对前来办理典当业务的人员,如形迹可疑、慌慌张张、语无论次、前后矛盾,有作案或负案在逃嫌疑,应提高警惕,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真相。
二、对车辆质押典当,如发现车辆与行驶证烂漫符,车驾号码、发动机号码、车体颜色、车辆厂牌、型号不符,以及车主不符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如发现财产权利与当事人不符或委托代理人、委托人、证(照)件不符,有犯罪嫌疑者,应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对来源不明的物品或怀疑是赃物的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重要文物,如发现应有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
六、对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
的财物,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物品等作为当物典当,均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
七、必须提高紧急情况的处置能力。对于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如涉及急救、抢险以及对
某些重要痕迹的保护,均应沉着、机警,迅速果断采取措施。既要达到挽救之目的,又要起到保护现场的作用,还要不放过追捕嫌疑人的机会。
典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一、办理收当、续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