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
一、竞业限制
竟业限制来源于
《劳动合同法
》第23条第2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竟业限制是约定义务,企业违反竞业协议承诺未支付补偿,劳动者经催告后仍不付补偿,此时劳动者可以行使对竞业限制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免除相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单位提前
1个月通知可以放弃竟业限制。竟业限制针对的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且竟业限制针对的是
离职2年以内的
离职人员。单位对竟业限制人员在离职后必须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支付保密费。竟业限制以单位支付补偿金为生效条件(上海市是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的,竟业限制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不明的,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
20%—50%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畸高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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