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由来:执行局与
条件: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过程
:程序性规定
: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程序。
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启动程序:
“双重启动”,申请执行人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两种启动途径。
认定形式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制作决定书。
生效时间
: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法律规定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的工作机制,但没有规定具体的完成时间,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将被执行人纳入
的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即刻可以录入。
获取名单
信息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
统一对外公布
,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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