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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