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使用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进入工地的人员通过安全色和安全标志能提高对安全保护的警觉,以防止发生事故。
根据GB16179-1996的要求,及企业内部的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警示及指示牌的使用部位做如下规定:
标志牌的型号选用:工地的入口处设6型或7型,工地内设5型或6型,局部信息标志设1型、2型或3型(见附录)。所设标志不能覆盖工地面积时,应多设几个标志牌.
标志牌的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使用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有足够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2、环境信息标志
宜设置在相关场所的入口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3、标志牌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4、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5、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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