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违章作业处罚制度
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及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
)的规定,为认真贯彻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于违法、违章
、违纪处理制度如下:对于有下例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交于上级处理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发现险情,即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事故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事故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
100元—200元。(3)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
责任人罚款300—500元。(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消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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