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15
年版)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含有下列场所的物业单位,应界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人员密集场所
(一)三星级(或者相当于三星级)及以上的宾(旅)馆、饭店或者总床位数超过
100张(含本数,下同)普通的旅馆;
(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的商场;
(三)占地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的集贸市场或者室内摊位数超过
200个的批发市场;
(四)建筑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五)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的对公众开放的体育场馆、会堂;
(六)建筑面积超过
2000
平方米的餐饮场所;
(七)乘客座
位总数超过
300个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
50个的餐饮趸船;
(八)建筑面积超过
2500
平方米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九)建筑面积超过
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
OK厅、量贩式
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十)建
筑面积超过
500平方米的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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