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与股务之管理
壹、內部人持股管理之目的貳、內部人定義參、證交法中有關內部人持股管理之相關規定 一、事前申報: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 二、事後申報:證券交易法第25條 三、維持董監事最低持股成數:證券交易法第26條 四、庫藏股實施期間不得賣出: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五、歸入權: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及施行細則第11條肆、相關資料查詢
簡報大綱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為公司之經營者,或為控制者,對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取得掌握絕對優勢,為保護投資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公平,世界各國對該等人員之交易均加強管理,其重點在於落實「資訊平等原則」,使投資大眾能知悉公司重要人員持股異動情形,藉以監督並防範不法。
壹、內部人持股管理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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