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车轴组荷重及总重量变更审验及登检作业规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交通部交路八十八字第000九三九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交通部交路八十八字第00八一五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交通部交路八十九字第00二一九一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九十字第00七0三六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二00七二一一七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四000九五九三號令修正發第二點
一、本要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除曳引車及拖車以外之大型車輛且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前已領有牌照者。
三、使用中汽車申請辦理軸組荷重及總重量變更審驗,應向交通部授權之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專業機構
〕提出書面變更審查申請。
四、使用中汽車辦理軸組荷重及總重量變更審查,應由汽車所有人檢附加蓋公司行號及負責人印章
〔個人自用汽車,僅須加蓋個人印章
〕之以下資料,向專業機構申請辦理書面審查:
〔一〕申請函。
〔二〕申請變更之汽車牌照號碼、引擎、車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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