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部业务交流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
一、持续督导的监管体系
2010-12-3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2010
年修订)
2009—12-4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
2009
年修订)
2009—7-1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2009-5—13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9
年修订)
2009-6—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08-9—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
2008—9—4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8
年修订)。.。。.。
二、持续督导工作相关要求
类别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深圳交易所中小板
深圳创业板
持续督导期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二年又一期
三年又一期
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债):一年又一期
二年又一期
现场核查
(非募集资金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核查见后)
每年不应少于一次
每季度应至少对上市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
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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