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管辖权确定及冲突规范.ppt
一、跨国环境问题的缘起
20 世纪以来,自然破坏、 环境污染正在全球范围内加速地进行着,并愈演愈烈, 成为全球性日益突出的重大问题。 其实,环境问题古已有之,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谈到,“水可以受到任何药物的污染,因此需要法律保护如下:任何故意污染者除付出赔偿外,应负责运用任何规定的方法来净化水的源头或容器”。这一表述被认为可能是关于“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最早论述。 为缓解日益恶化的环境状况,解决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责任问题,各国逐步建立了关于环境保护和侵权责任的法律体系。
1.环境侵权的定义针对这类因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的行为和事实,有不同的称谓和定义,如“环境污染”、“环境损害”、“公害”等。 我国的法律上同时使用“污染”“环境污染”“公害”“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等多种形式”。《民法通则》在第6章第3节“侵权民事责任项下”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将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定为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在一些学者的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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