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案外人诈害防止参加之诉制度分析
民事诉讼中存在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自认或认诺以达到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被称为狭义诈害诉讼,但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律制度却很难对此类案件案外受害人保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使本诉的判决书竟成为侵权的凭据。本文的主体部分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简要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即诈害诉讼,通过对诈害诉讼的类型的分析,得出狭义诈害诉讼是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这样的结论。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狭义诈害诉讼的危害性及其成因。其独特的危害性在于案外人无法参加本诉,并且不能申请再审。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案外人参加诉讼制度强调案外人与本诉必须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即与本诉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狭义诈害诉讼却通过虚构诉讼标的,使案外人与本诉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将其排除在本诉之外,在判决作出后,利用判决执行力的扩张最终实现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第三部分是建立诈害防止参加之诉的正当性分析,即探讨为什么要建立一种新的诉来解决狭义诈害诉讼的危害。
鉴于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狭义诈害诉讼的法律设计,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制度的缺陷以及借鉴域外学说和立法例,从如何为受害人提供救济的角度入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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