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府官行政监督职能研究
明代府官行政监督是明代地方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府官监督职能是知府、同知、通判、推官在处理地方事务的过程中,对州县属官、吏胥、豪民等执行行政监督职能,其中以知府的行政监督为核心。
明代府官行政监督职能具有阶段性特征:洪武——宣德时期是府官行政监督职能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与当时所处的政治环境是分不开的;天顺朝时,随着督抚权力的扩大,府官的行政监督职能受到抚按的监察;此后,府官甚至要受抚按的委派执行监督任务。府官的行政监督职能被约束。
府官对不同的监督对象拥有不同的监督权限。府官对州县属官有考察权、弹劾权,对吏胥的监督权限相对广泛,拥有训诫、杖打、罚役等权力。
但是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府官碍于仕途和人情的羁绊未必会使用这些监督权力。就明代府官行政监督职能的作用而言,府官的行政监督职能在明前期对约束属吏、下情上达、稳定地方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明代政治的昏暗,府官的行政监督职能衰落了。府官的行政监督职能受到政治、经济、社会风气等方面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明代府官的行政监督职能为清代府官行政监督提供了借鉴和参考,还对当今行政监督工作有一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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