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企业与投资的重要制度因素
基本上,上一頁之各項制度因素,可用來界定廠商的範圍。不過,簡單地說,廠商乃決定於其所擁有的資產:若兩個不同的資產– 資產A與資產B有共同的擁有者,他們即屬於單一個廠商;反之,若他們分屬不同的擁有者,那就是有兩個廠商,兩者之間的往來即是市場交易(transaction)=>資產的擁有(asset ownership)是重要關鍵,它會影響企業協商結果,以及(投資)動機
假定有兩個經濟個體B(買方)和S(賣方),各以其人力資產,並輔以其他非人力資產,從事投資--設立企業。兩者若進行某種交易協商,將會各分得其特定的收益。亦即,B和S除了其各自單獨行動所獲得的VB和VS外,還可獲得共同合作所產生之額外收益的其中一部分:Pi = (V – Vi - Vj), i,j = B,S(V是兩廠商合作交易所產生的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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