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移植初探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提出,有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需求更迫切了,
由于首先要“有法可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实现与国际接轨需要一套与市场经济相符合的法制体系。为此,作为一个较快地建立法律制度的办法法律移植便受到更多的关注:但作为一条路径,是否走得通,能通行地话,如何走,还是值得
思考的。这一
思考,西方学术界分歧颇大,形成了法律移植否定论
与法律移植
确信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见解
生物学上的移植的艰难一定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
事实上味不一致”这一古语至今仍在人们耳边回响。畏难作为一种情绪也具有感染性,移情于法律移植,就会怀疑法律移植的可能性。早在18世纪中叶,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就指出:“
通常地说,法律,
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
与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个别的情况”,
因此,“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
因此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十分凑巧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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