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审核、调剂、发药管理制度
为给患者提供放心的药品、优质的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凡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同时对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1)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2)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留样备查
。4、用于调配药品的工具、设施、包装用品及调配药品的区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及相应的调配要求,配备符合药品属性要求的设施设备。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7、药学专业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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