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千年一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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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李明桥 再一次一稿多发的恶劣学术不端正的行为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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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孤独 发表于 2012-5-21 13:05:26
太多了也就司空见惯了。

12
千年一叹12 发表于 2012-6-18 18:28:27
keungto 发表于 2012-5-21 07:49
有证据否??
证据有:https://bbs.pinggu.org/thread-129950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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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一叹12 发表于 2012-6-18 18:30:10
guqunisfox 发表于 2012-5-21 11:34
都是闲的蛋疼,等忙的四脚朝天的,还有空管这事
如果,李明桥顶着你的名字,去一稿多投,你或许会体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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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一叹12 发表于 2012-6-18 18:31:48
fengfanlive 发表于 2012-5-21 11:28
居心不良~~
是啊,君不见李明桥带着着老师的名字、顶着无辜的人的名字,去一稿多发,重复发表。这些人又改如何呢?或者说,这些能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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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一叹12 发表于 2012-6-18 18:34:49
zhoujianlnu 发表于 2012-5-21 11:26
有意思吗
有,李明桥带着别人的名字去一稿重复发表,别人是无辜的,也是无奈的。贵人的这个问题,等同于上访的人有意思吗?
也许不是有没有意思,还是某种意义上的无奈和痛吧。

16
千年一叹12 发表于 2012-6-18 18:42:37
whosboy 发表于 2012-5-21 08:11
一稿多发,近两年的,说说也就算了。你给人家扣上一顶大帽子,从道德上打倒他,象他一样的人多了,你 ...
先好好地看看李明桥的六篇文章:https://bbs.pinggu.org/thread-1493911-1-1.html
有顶着别人的名字去重复发表的;
有顶着老师的名字去重复发表的;
有剽窃别人论文的。

不是报仇,只是披露,自我保护地披露。如果,您能告诉大家怎么样去宽慰那些被李明桥阴害的人,那就不会出现您所说的什么“私仇公报”。

私下以为,就是对李明桥宽容得太久了。才出现李明桥接二连三地顶着别人名字、老师名字重复发表、剽窃别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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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一叹12 发表于 2012-6-18 18:43:39
sanyecao110 发表于 2012-5-21 09:57
一稿多发,近两年的,说说也就算了。你给人家扣上一顶大帽子,从道德上打倒他,象他一样的人多了,你如此 ...
先好好地看看李明桥的六篇文章:https://bbs.pinggu.org/thread-1493911-1-1.html
有顶着别人的名字去重复发表的;
有顶着老师的名字去重复发表的;
有剽窃别人论文的。

不是报仇,只是披露,自我保护地披露。如果,您能告诉大家怎么样去宽慰那些被李明桥阴害的人,那就不会出现您所说的什么“私仇公报”。

私下以为,就是对李明桥宽容得太久了。才出现李明桥接二连三地顶着别人名字、老师名字重复发表、剽窃别人论文。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学术道德监督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amp;from^^uid=320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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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shubuduan 发表于 2012-8-11 00:32:02
  李明桥 1980年 贵州福泉人,初中贵州省福泉市第三中学,高中:贵州省都匀第一中学,

60CAAFVTE3.jpg

本科贵州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现更名为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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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贵州大学管理学院、博士西南财经大学。现为贵州财经大学的讲师。有ru贵州财经大学

http_img20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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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xinniwo 发表于 2012-8-14 13:33:11
李明桥 1980年生,贵州福泉人,此人不关大家说的那些事情,此人手脚很不干净,亲眼目睹此人偷窃自行车。偷同学的东西,等同于偷同学的父母亲的血汗钱。天理难容啊!

    李明桥经常把自己做的事情诬陷给你其他人,到处造谣,营造舆论,把自己干过的坑脏事情,嫁祸给他人。

    可惜,我们的忍让,让李明桥可以继续坑害、造谣,只会让李明桥继续伤害我们,而让不知情的大家都同情、支持李明桥,反而,我们这些受害者成为众矢之的。
    所有受过李明桥坑害的人都起来说吧,所有被李明桥坑害,现在还不知道同志们,好好想想李明桥前前后后所说的那些铺垫的话。大家就会明白啊。
   李明桥逢人永远嘻哈,背后yin xian、du la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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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lie9900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6-12-12 15:15: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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