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许霆案
〞重审判决的法律思考
内容摘要:
2008年3月31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
〞进行了重新审理,最后判决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不合理的,应当判决许霆无罪。“许霆案
〞的发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立法应当尽快加以完善,以适应科学技术的
开展。 关键词:许霆案;重审判决;盗窃罪;电子代理人
2008年3月31日
,令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许霆案
〞进行了重新审理。经过审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
处分金二万元,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笔者认为,这一判决结果值得商榷。一方面,法院认定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合理,另外,法院应当判处许霆无罪。
一、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合理
在“许霆案
〞重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许霆的取款行为符合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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