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1.目的:为规范厂区作业安全,做到合理安全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人事部负责制订本程序,全体员工按此政策执行。
4.内容:
4.1动火作业
4.1.1定义:是指在
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
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场所。
4.1.2动火的条件
4.1.2.1动火期间
炬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离火点15M内不
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
或喷漆等作业;
4.1.2.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通畅;
4.1.2.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合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材;4.1.2.4固定动火区的划分,由站长批准。
4.1.3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三级:
4.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物品生产装置运输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1.3.2一级动火区:易燃易爆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4.1.3.3
二级动火区:特殊危险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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