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一案,三种意见:1,罪当斩首。2,罪不当死。3,何罪之有。
本人持第三种意见,理由:
1,如果是集资诈骗,何以不见被骗者起诉?
2,如果以非法集资罪判刑,那么对此罪名应细加分析。
这是一个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旧法恶法,是应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废除的。
全世界市场经济国家不知何国有此法律。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其公民都有创立银行、向公众集资从事正当产业的自由(当然是否有相应能力则另当别论)。
作为正在向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国,政府应当为实现这个自由逐步准备条件,而不应当以仅仅适合计划经济的旧法恶法来牵制约束公民的市场经济行为。
如果仅仅以不符合当下依然存在的法律(包括违反市场经济准则的旧法恶法)而判决公民的所谓违法行为,那么当年就应当判处安徽凤阳小岗生产队违反人民公社法、秘密搞承包的农民,就应当判处芜湖违反公有制法搞私人企业的“傻子瓜子”老板,就不应当为温州乐清搞长途贩运投机倒把的“八大王”平反。
即便吴英的集资行为出现一些问题,其主要原因也在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多年来严重滞后,包括对民间借贷行为片面强调打压、缺乏正面引导和合理规制。不应当把改革不足产生的一些问题都一味归咎于公民个人。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能够取得一些成就,其重要经验之一,就是民间要有人敢于突破不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旧法恶法,而政府则能够顺势而为,最终废除此类旧法恶法,逐步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法规。
试问,当年如果依法判处了小岗村的农民,还能有今天大家基本能够吃饱饭的局面么?不信者可以去看看我们东边的邻居。当年如果依法判处了“傻子瓜子”老板,还有今天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局面么?当年如果依法不给温州“八大王”平反,还能够有后来的温州模式么?
当前浙江经济的种种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金融体制改革严重滞后。拥有充裕民间资本的浙江(包括温州),应当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民间借贷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排头兵,先锋队。
当前深入改革,万事从何着手?浙江当务之急,应是金融体制!
金融体制改革的信号弹,就应当是吴英无罪平反!
(本文选自 张旭昆教授博客 ,今日有幸参加张教授讲座,其渊博学识、对待学问的态度非常值得学习,特别是其对真实世界的关注与理解让我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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