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
本规范中使用的名词术语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颁标准等标准文件中所列者。监理工程师一词是指包括监理工程师代表在内的被授予权的各级监理人员的总称。本规范与合同条款、图纸的规定和要求是一致的,应互相对照阅读和使用。
本规范在执行中,某些条文如有不明确之处,其解释权和顺序为甲方、监理工程师,但必须符合合同条款中的相应规定。
各分项(分部)工程均应严格按图纸的规定和要求,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示)进行施工,对图纸的任何变更,均应报甲方批准。
2.1适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测量规范(GBJ50026-93)
2)建筑波动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3)
3)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6)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T29-2003)
8)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范(JGJ6-80)
9)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5003-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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