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至第六章的重点问题阐述
一、诉讼证据基本特性
1.诉讼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随着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性。认可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要坚持:一是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想象、假设等作为定案的证据合用;二是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作为证据使用。三是按照客观性的规定,证据必须有对的的来源,无法查证的途径得来的消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诉讼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在办案过程中,应注意:(1)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性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能主观臆造,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2)证据的关联性是完全可以结识的,是可知的;(3)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4)拟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为复杂的问题,必须通过仔细的检查、辩认、检查和鉴定或通过对比、分析、推理、实物验证等等才干拟定。
3.诉讼证据的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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