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土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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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为什么精英要主张妓女合法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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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visBickle 发表于 2007-3-13 19:36:00
以下是引用荷塘玉在2007-3-13 8:45:00的发言:

好玩.正象前两位所讲,法律允许你可以不去做.但是这个世界上不只有你一个人,关键保护的是弱者,不是约束诸君那样能够自律的人.

对于从事和有企图的人,加以约束,可以使的他们知道那是犯法的,有这个约束之后就可以把限制那些摇摆的人不去从事,而那些非要从事的人恐怕只有加以惩罚了.

现在是各位高才生不会去做,不排除少数,但是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的弱者需要保护,你总不能说先让其从娼,然后从良吧.

如我上面所说的,法律如果能保护弱者,那么就没有必要禁止卖淫.法律如果不能保护弱者,那么禁止卖淫也不会使他们的处境更好.所以,其他条件相同,禁止卖淫对社会没有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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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bear 发表于 2007-3-13 19:49:00
很難說。雖然合法化會使黑社會減少,但是黑社會成員轉型成合法商人不一定收入上升,這時他們會反對合法化的,那意味著競爭手段和平化,他們失去比較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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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fegirl 发表于 2007-3-13 20:54:00

我看在我国,妓女合法化比同性恋合法化还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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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mmb 发表于 2007-3-13 21:37:00
以下是引用荷塘玉在2007-3-13 8:45:00的发言:

好玩.正象前两位所讲,法律允许你可以不去做.但是这个世界上不只有你一个人,关键保护的是弱者,不是约束诸君那样能够自律的人.

对于从事和有企图的人,加以约束,可以使的他们知道那是犯法的,有这个约束之后就可以把限制那些摇摆的人不去从事,而那些非要从事的人恐怕只有加以惩罚了.

现在是各位高才生不会去做,不排除少数,但是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的弱者需要保护,你总不能说先让其从娼,然后从良吧.

法律到底是维护公平正义,还是保护弱者?两者如果发生冲突法律应该坚持哪个?维护公平还是维护弱者?

很想听听你的见解。

《价值意识》人的行为价值分析理论。 要想揭开经济现象的规律,必须首先认识人的行为规律;要想认识人的行为规律,必须首先了解人的价值意识。(石明) E-mail: ssmmb@online.sh.cn 个人网站: http://www.chinavalue.net/ssmmb/Hom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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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bear 发表于 2007-3-13 21:53:00

法律是在規定一個規則。如果它被執行得好,就算成功了。定它的初衷與實際效果是兩回事。說法律的目的沒有什麼意思。我們只有立法者的動機(這個不一定看到,一般看不到)與效果可看。規則好不好由立場決定。不同立場說不同的話。

法律到能否有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弱者的效果呢?答案是1.不知道,2.不可能。

只有規則面前人人平等可能(不一定做到,有時無論是條文還是實踐都有混亂與含混的地方),沒有其他平等。規則本身公不公正要看公正的定義。正義也是。

說保護弱者不可能,是因為弱者是相對的概念。我們不肯定誰一定是弱者,只能大致肯定誰在什麼規則下是。規則其實是競爭的規則,因為沒有不是競爭的行為。有競爭,必有勝負,判斷怎樣算勝,如何使勝都得到規則允許的,那是法律的主要功能。有勝負,必有成功者與失敗者。我們大致可以說,在一個制度下總是失敗或沒勝過的人是弱者。說大致,是因為不肯定他未來一定不會勝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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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mmb 发表于 2007-3-13 22:02:00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3 21:53:00的发言:

法律是在規定一個規則。如果它被執行得好,就算成功了。定它的初衷與實際效果是兩回事。說法律的目的沒有什麼意思。我們只有立法者的動機(這個不一定看到,一般看不到)與效果可看。規則好不好由立場決定。不同立場說不同的話。

法律到能否有維護公平正義,保護弱者的效果呢?答案是1.不知道,2.不可能。

只有規則面前人人平等可能(不一定做到,有時無論是條文還是實踐都有混亂與含混的地方),沒有其他平等。規則本身公不公正要看公正的定義。正義也是。

說保護弱者不可能,是因為弱者是相對的概念。我們不肯定誰一定是弱者,只能大致肯定誰在什麼規則下是。規則其實是競爭的規則,因為沒有不是競爭的行為。有競爭,必有勝負,判斷怎樣算勝,如何使勝都得到規則允許的,那是法律的主要功能。有勝負,必有成功者與失敗者。我們大致可以說,在一個制度下總是失敗或沒勝過的人是弱者。說大致,是因為不肯定他未來一定不會勝出。


所以先要定一下“弱者”的定义,如果说弱者就是“失败者”,那么保护弱者就成了保护失败者?

这样是否有利于社会的进步?

《价值意识》人的行为价值分析理论。 要想揭开经济现象的规律,必须首先认识人的行为规律;要想认识人的行为规律,必须首先了解人的价值意识。(石明) E-mail: ssmmb@online.sh.cn 个人网站: http://www.chinavalue.net/ssmmb/Hom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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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u 发表于 2007-3-14 17:02:00
哈哈,上边的例子确实是很好啊,但是让妓女合法化只是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而另外的方式可能包括让社会来场革命,使的社会财富相对平均化,然后实现合理的分工,让富人种地生产大豆,让妇女纺织,让商人做工,这样我们的社会就更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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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judge 发表于 2007-3-14 17:16:00
其实人生存在社会上总有无奈之处……合法化我看终究无法避免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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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bear 发表于 2007-3-14 17:35:00
以下是引用lcu在2007-3-14 17:02:00的发言:
哈哈,上边的例子确实是很好啊,但是让妓女合法化只是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而另外的方式可能包括让社会来场革命,使的社会财富相对平均化,然后实现合理的分工,让富人种地生产大豆,让妇女纺织,让商人做工,这样我们的社会就更和谐了。

說這話要小心。你要音樂家去寫小說,要小說家去生產衣服,要生產衣服去搞音樂,這有什麼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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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3-18 16:20:00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2 12:25:00的发言:

1.我的話不關樓主的事。

2.行業是一群人約定行規,以產品區別於其他活動的生產部門。性行業是提供性產品的人按行規做事的部門。

3.主要業務是工作時間在八成以上都從事的活動,並在其收入上超過總收入八成。

4.出售所交易的是產品的排外使用權,收入獨佔權,以及轉讓這兩個權的權利。出租所交易的是一部分使用權。

5.妻子與性伴侶的八成的工作時間與收入不一定是在提供性產品,妓女則一定是。妻子與性伴侶的區別妻子不一定提供性產品。

你沒有論述,連有沒有活在不清與混亂中的本事也看不出來。

“行業是一群人約定行規,以產品區別於其他活動的生產部門。性行業是提供性產品的人按行規做事的部門”

诸如此类的一系列“定义”,你还是留给自己去看吧(如果大家谁愿意为stevenbear做进一步的解释,我愿意倾听)。强调“可观测性”的stevenbear,看看你的这些所谓定义有没有“可观测性”与“可操作性”。

我指出你前面的定义模糊,与“有没有论述”又有何相干?

我不认识stevenbear,我问“stevenbear是谁?”有人答:“stevenbear是一个人。”我再问:“stevenbear是什么人?”那人再说:“是一个叫stevenbear的人”。这种发问与置疑,与“有没有论述”有什么相干?

你活在混乱之中,是不会有看到自己问题在哪里这种本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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