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土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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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为什么精英要主张妓女合法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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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3-18 16:26:00
以下是引用lcu在2007-3-14 17:02:00的发言:
哈哈,上边的例子确实是很好啊,但是让妓女合法化只是一种可能的路径选择,而另外的方式可能包括让社会来场革命,使的社会财富相对平均化,然后实现合理的分工,让富人种地生产大豆,让妇女纺织,让商人做工,这样我们的社会就更和谐了。

如果大家针对“上边的例子”,一个只有三人的“世界”,谈“合法”与否,“妓女”与否,好像比谈“宇宙有没有开端”都深奥。

“宇宙的开端”是如何定义的,大家还不清楚,谈“宇宙有没有开端”有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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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3-18 16:30:00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2 12:25:00的发言:4.出售所交易的是產品的排外使用權,收入獨佔權,以及轉讓這兩個權的權利。出租所交易的是一部分使用權。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1 0:16:00的发言:
妓女難道不是定義成:從事性行業中以出租性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女人嗎?

按你的定义系列,

“性服务”算不算“产品”呢?

“妓女”到底是“出租”还是“出售”“性服务”呢?

怎么才算“性服务”的“排外使用权”或“一部分使用权”呢?

你自己不觉得自己思维很混乱吗?(当然你可能没有看出这种混乱的本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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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bear 发表于 2007-3-18 18:45:00

性服務是產品。

妓女是出租。

不準你未經同意使用就是排外使用。有條件規定你如何用就是給你一部分使用權。

邏輯上沒有半點問題。而你連指出問題的文字半點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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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bear 发表于 2007-3-18 18:48:00

有。產品的區別可以觀察,行規可以觀察。

你連活在你以為的混亂中的本事也沒有。有本事說個清楚的定義看看?你這種對人不對事的id是最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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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3-18 22:12:00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8 18:45:00的发言:

性服務是產品。

妓女是出租。

不準你未經同意使用就是排外使用。有條件規定你如何用就是給你一部分使用權。

邏輯上沒有半點問題。而你連指出問題的文字半點也沒有。

有意思。

“有條件規定你如何用就是給你一部分使用權”是出租,妓女在“出租”“性服务”?人们要的是“性服务”的使用权?

那么,像理发、洗衣、洗车等服务行业,都是和妓女一样,在“出租”他们的“服务”吗?你说他们在“提供”服务呢?还是“出租”服务呢?

想想你的概念是不是很混乱?

不要欲盖弥彰了,承认错误就那么困难吗?

对错误的掩盖无非在犯更大的错误。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3-19 14:46: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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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岁大中华 发表于 2007-3-19 10:00:00
天天扯淡,没事闲的,浪费生命。瞎幻想个啥?好好的马经园地,就经营这样的营生?
同仁当共勉,同创中国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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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7-3-19 14:57:00
以下是引用stevenbear在2007-3-18 18:48:00的发言:

有。產品的區別可以觀察,行規可以觀察。

你連活在你以為的混亂中的本事也沒有。有本事說個清楚的定義看看?你這種對人不對事的id是最沒品的。

如果你不介意,“行规”算“制度”一类东西吧?“制度”的可观察性如果真地充分实现了,那么经济学也就不需要“制度经济学”这类东西了。如果你仅愿意把一些“条文”当作可观察的“制度”,那么我也不用再与你讨论更多了。

制度的可观察性必需“信息的充分性”,如果你只愿意讨论“充分信息”的情形,那么你不用再谈所谓“制度经济学”了,我们也不用与你讨论更多了,制度也确实是“可观察的”。

着力强调“可观察性”的张老先生(他也算制度经济学界的名家了),对各种“交易成本”的可观察性又有多大把握呢?

个人以为,你这种把“对事”当作“对人”的id,才是最没品的。

不妨看看各个主题以前的贴子,什么是对事,什么是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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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3000 发表于 2007-3-19 15:12:00

首先,我认为这个模型建立有问题。有使妇女拥有购买力难道只有变成妓女一条道路吗?

2,妇女成为妓女,带坏社会风气,那么成本也是巨大的。

3,假如妓女合法化,那么势必男妓也将合法化,那么妓女同男妓的交媾,是否创造GDP?

49
nesh 发表于 2007-3-20 22:08:00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50
growth 发表于 2007-3-21 13:58:00

楼主讲解的非常精辟,这类问题都是一旦牵涉到社会伦理道德就无法说明白,经济学上完全正确 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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