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5-3-20 22:53:32的发言: 1:东方先生对Q=FT理解有误,公式中的F是指整体劳动力,即生产力,而非马克思讲的人的体力和脑力。F是指人、工具、自然等相互作用后产生的一种合力,是这个力作用于劳动对象使之转化成劳动产品的。
是的,我不能告诉你怎么求算这个力,但是必须有这种力,你没法否定这点。我批判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余的,那是因为马将人的劳动力平均掉了,其价值公式仍是Q=FT,只是F是指人的劳动力。你注意到马的平均劳动力吗?
2、当劳动对象与劳动产品一定时,生产一件商品的实际耗费不变,我称此为绝对价值定律(价值笫二定律)。此时如果对人的耗费减少,则必定以对物的耗费增加为代价。反之亦然。这没有例外。在此定律下不怕你偷懒,因为偷懒者生产的商品必定少。根本就没有你那莫明其妙的转换系数。
马克思是先认定劳动量只由劳动时间决定,再分析懒与勤,再得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结论是预设的。他为什么不敢提及懒人生产商品也少一些?
你也不要与我扯什么劳动同质性,“如果对人的耗费减少,则必定以对物的耗费增加为代价”己回答你了,为什么有这种替换?告诉你,宙宇中没有不同质的东西,只看你抽象到什么程度。
3、Q=FT决定的价值与商品价格没直接关系,它是用来分配的,分配后各商品得到的价值才决定其价格。别用“谁创造归谁所得”这种谬论度测我的逻辑!
1楼最后没看,不谈。
曹网友的这个公式,不值得批评。理由如下。
他说的,是一种复合力。以人使用马和犁耕地来说,简单化的表示,就是:耕种力=人力+马力+犁力。当然,他的意思,并不是这样截然分成三种力,而就是一种复合力,确切地表示,就是:耕种力=(人+马+犁)力。
在耕种当中,马力当然不能截然分离出来了。因为,马不能天然的自动的去耕种。换句话说,我们无法比较这二种情况:人使用犁耕地,与,马拉犁耕地。在马拉犁的时候,是需要使用人的,即使那个人,是个小孩子,或者他套上马之后跑一边凉快去了。因此,曹网友的意思,任何非人的工具性的力量,都需要有人在的,都需要人的力量复合在它们上面的。
那么,我们可以比较这二种情况了。就是:人拉犁耕地,与,人拉马拉犁耕地。这个例子,应该是符合曹网友的本意吧?
在这二种情况下,是否就可以分离出人的贡献,马的贡献,犁的贡献呢?那也不能。我们不能说,如果在同样情况下,人拉犁一小时耕地一亩,而人拉马拉犁一小时耕地二亩,则多耕种的那一亩地,就是马的贡献。
其实,人拉犁一小时耕地一亩地,这种情况,也不能分离出人和犁各自的贡献。
我们可以继续比较:人拉犁一小时耕地一亩地,与,人自己用手(用木棍、石头也不行,那样,犁会有意见)一小时耕地半分田。那么,是否前者情况下多耕种的9分半田地,就是犁的贡献呢?不能这样说吧,太笑话了。
上面的举例,是耕地。那如果,是猎人打老虎呢?更明显了。
假定猎人不是武松,并且还假定:必须使用工具才能打老虎,如果不使用工具,例如石头、弓箭、标枪、猎枪,猎人就反而被老虎吃掉。
那么,猎人赤手空拳打一天老虎的结果,是被老虎吃掉,所猎获的老虎为0。
反而,猎人使用工具打一天老虎的结果,是猎获了一头老虎。
结果:老虎是石头或弓箭或标枪或猎枪或它们其中的二样、几样,猎获的。
那么,石头打老虎,就更是笑话了。
其实,当人类在劳动当中使用工具等的时候,例如马,石头,铁,木,火药等等,它们的自然力量,已经被人类猎获了,也就已经属于人类力量了。
并不是人和马和犁耕地,例如并不是:耕地力=人力+马力+犁力,也不是:耕地力=(人+马+犁)力。
而是:耕地力=人力=人所支配的、所使用的、所获取的(体力+马力+犁力)。
因此说,曹网友的合力,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