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转嫁与价值不灭
总之,亏损是一定要补偿回来的,就看由谁承担这种亏损了。对于一个社会中经济亏损责任的转嫁问题,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详加研究。在一个民主法治与信用不健全的社会,经济亏损的责任往往更容易转嫁出去,让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无辜承担这笔亏损;这意味着制造亏损者自己并不承担相应的亏损责任,而承担亏损责任者又不是制造亏损的责任人。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可见,任何单位、任何人,无论它是ZF性质的还是私人性质的,只要它亏损,就会损害到社会众人的利益,使社会众人为他的亏损承担责任,而不单纯是亏损者自己的事。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经济运行效率低下浪费严重,这种亏损浪费要由社会上的全体公民特别是其中某部分人来承担,比如通过对农产品统购统销、工农业产品之间价格剪刀差等方式来使人口最多的农民承担大部分这种社会亏损,从而使农民长期处于非常贫困的境地。
这些“代价---补偿”的复杂情形充分说明,不能直接实现其即期补偿的“卖不出去”的商品,也有其内在价值,也需要补偿,它所实现的补偿道路复杂曲折,而不象直接补偿那样只需“惊险一跳”(马克思语,即买卖交易完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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