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报告(2019)》(学习笔记)-87
年报分析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在未发生重组等事项的情况下,随意变更商誉分摊至资产组的构成,导致不 同会计期间的商誉减值测试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如个别上市公司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资产组的范围与收购时范围不同。股权收购时,其交易对价的确定依据为全部股权价值,评估范围包括被收购方和子公司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账面未记录无形资产;而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却未将收购时存在的子公司及前述账 面未记录无形资产等纳入商誉所在资产组的评估范围,导致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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