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打了个飞的
97 0

[学习资料] 最高法院权威答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5粉丝

已卖:7597份资源
好评率:99%
商家信誉:一般

院士

94%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3465 个
通用积分
4893.0385
学术水平
8 点
热心指数
9 点
信用等级
8 点
经验
18429 点
帖子
2135
精华
0
在线时间
1412 小时
注册时间
2024-5-25
最后登录
2026-1-30

楼主
打了个飞的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25-4-30 15:45:22 |AI写论文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最高法院权威答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数额标准确定


对于当前正在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否继续依据法发[1996]30 号司法解释
规定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意见。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曾就此问
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作出《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 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
[2014]179 号,以下简称《电话答复》
           )。现就《电话答复》所涉问题由来、相关考虑及经
过有关问题作一说明。
一、问题的由来
西藏高院对于当前正在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否继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6 年制定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
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 号,以下简称《增值税解
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增值税解释》没有被废止,仍然是有效司法解释,应当严格依据
《增值税解释》规定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如果认为原判刑罚过 ...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 最高法院 增值税 最高人民法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扫码
拉您进交流群
GMT+8, 2026-2-3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