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分四种情况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本意,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对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我国是“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申
报缴纳,会影响地方政府经济利益,并且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的积极性。为了解决法
人课税制度与分税制财税管理体制的不兼容问题,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所确定的法人所得税制的基础上,要求分支机构就
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并采取一定的财政调库措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6 号)等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缴纳企业所得税区分以下四种情况:
一、总部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项目,统一按照经营收入的
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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