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参与版主倡议的活动:
我的题目是:
“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概念的三重限制”
我的观点是:
商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殊性质(所有权),是决定商品价值大小或商品交换比例的主要因素之一。它和这个社会的有效需求以及这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是决定这个社会商品价值大小的主要因素。诚然,商品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特殊性质(所有权),与资本主义社会的有效需求,以及基于这个特定时间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商品成本(有效供给下的价格水平)之间,也并不是各自完全独立的价值决定变量,但它们的确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也就是说,在我们研究某一特定时间、地点的商品的价值决定时,它们可以也应该看成是相对独立的、并且是社会既与的主要的决定因素。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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