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知道任意物的xx总是可以用固定某物的xx的倍数来表示,那么是否可以说,用固定某物的xx为单位,就可以测量任意物的xx呢?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3967---------------
我理解你的意思是:如果知道任意物
X的
一个量M总是可以用固定某物
Y的
一个量N的倍数来表示,那么是否可以说,以Y的N量为单位,就可以通过N的倍数测量X的数量呢?
如果理解正确,是可以的,但有前提条件。首先要求X和Y在测量的属性上一致。这好理解,用一物的质量属性不能测量另一物的广延属性。其次,作为标准物的一方(比如Y)的数量必须是外生的,不受待测量的物品的数量(比如X)的大小影响的。这样才可以人为固定(约定)它的一个量为常量(比如约定Y的一个量N为常量);第三,要求有手段判断标准量与待测量相等;满足这几个条件,才能用Y的N量的倍数表达X的任意量M。
再看效用的测量。你要用货币测量效用,是用货币的效用属性来测量其它物品的属性。货币作为标准物,其自身的效用必须首先可以量化,且是外生的。但是在一个经济系统中,货币的效用是由经济系统本身决定的,不是与经济系统无关的外生的。是由待测物品的效用决定的。一个由待测物品的效用决定的货币的效用,怎么能作为标准物再来测量待测物品呢?请注意货币的自然数量不是其效用数量,其自然数量是外生的,但其效用属性(价值)不是外生的。所以,货币不能构成一个测量效用的标准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