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所以引述《资本论》中的那段话,主要是为了告诉你:“3先令的金量中体现着6小时劳动时间”只是马克思所作的一种假定,但这绝不是为了“假定”而假定。
第一,工人每天的劳动时间只能是24小时中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它的全部。“在1844-1847年期间,受工厂立法约束的一切工业部门,都普遍一致地实行了十二小时工作日。”(《资本论》第一卷,313-314页)因此,马克思把工人的工作日假定为12小时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第二,工人平均每天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总要耗费一定的劳动时间才能生产出来。在实行12小时工作日的情况下,这个时间一定小于12小时。如果马克思把它假定为12小时,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至于是假定为1小时还是11小时,还是6小时,除了是否更接近于客观实际的考虑以外,还必须考虑避免由复杂计算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假定生产工人平均每天所需要的生活资料需要6小时是具有合理性的。当然,这个6小时(或半个工作日)并不是一个永恒不变的量,在《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第三,金作为一种特殊的、充当货币的商品,也是要耗费一定的劳动时间才能生产出来的。如果工人平均每天所得到的金量(即工人的工资)仅仅能够用来购买他们平均每天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话,那么生产这个金量所必须耗费的劳动时间一定相当于生产工人平均每天的生活资料所必须耗费的劳动时间。至于把这个金量假定为3先令还是5先令,还是30先令,则要看当时工人普遍的日工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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