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检查督导形式:现场察看、资料查阅、询问相关人员、试卷测试内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建设情况、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实验室菌(毒)种管理、设备使用、消毒与废弃物处理、实验室感染控制及实验室四防安全等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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