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案例分析题:
(2002
年) 八、(本题
10分) 居住在甲市
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
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
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
L县)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
2万元。2002
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
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
E区)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答案: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车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5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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