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征收问题汇总
差别征收个税政策旨在鼓励长期投资
问:为什么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
2005 年 6 月 13 日起,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 10%。
此次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此次政策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
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持股期限的确定
问: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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