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依法保障数据质量
天峨县统计局《统计法》知识培训年6月19日
我国历史上最早统计法始于周朝。早在春秋时,齐国明相管仲就提出“不明于计数而欲举大事,犹无舟楫行于水,险也”其中“数”就是指一定范围之内人口、土地、财富等统计数字。可见当初统治者就已经注意到统计对于治理国家主要意义,古代统计意识就是在这么背景下发展起来。
我国古代统计法渊源,主要是国王命令及反应统治者需要一些习惯一些命令和要求。从当初官吏分工看,有许多是从事统计核实工作。据《周礼·天官冢宰》和《周礼注疏》等记载,下级向上级汇报称为“入其书”,其后发展为“上计”制度,也就是一个统计制度。凡人口、土地、财富、收入等均包含在“上计”这种汇报制度之中。汉代要求,官吏误了“上计”期限,要受免职处罚。北周《刑书制要》要求:“正长(即地方基层官吏)隐没五户及十丁以上,皆处死”。隋朝《户律》要求:“诸脱户(即漏报户口)者,家长徒(即强制犯人带钳或枷劳动)三年”。清代《脱漏户口律》要求:上报人口“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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