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客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融资租赁公司
(以下简称租赁公司)
的发展,
完善对逾期客户的管理流程,
健全风险防范体系,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逾期是指:
承租人未能在合
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将当期租金(如有以前累计罚息,则
含罚息)
完全付清的一种违约情形
;从第二日起计算逾期天
数;出卖人是否为承租人垫付租金不影响租赁公司对承租人逾期的界定。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将承租人逾期天数划分为
1-15(含15)天、15-30(含30)天、30-45天(含45)、>45天四类;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逾期租金周报》
,各相关部门视承租人逾期天数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操作规程
第四条承租人逾期
1-15(含15)天:1.逾期一周内
:资产管理部进行电话催收;
2.逾期超过一周至
15天以内的,资产管理部除电话催
收外,应开始向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发送经
资产管理部负责
人签字的《租金催收通知
书》;3.逾期天数达到
15天时,资产管理部应通知法律合规
租赁合同
部准备好
“租金催收律师函
”。4.资产管理部应每周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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