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是已经规定了吗,1小时搬砖的劳动量是劳动量的计量单位。所以,现在已知生产B产品的1小时劳动量=生产C产品的1小时劳动量=搬砖1小时的劳动量。因此,每件10小时劳动生产的A产品可以换9小时劳动的B产品就等于换9小时的搬砖劳动量,可以换11小时劳动的C产品就等于换11小时的搬砖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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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已知条件是没用的呀。
因为衡量商品A的价值,要看A支配的劳动量,不是生产A耗费的劳动量,也不是生产它的交换物(B或C)所耗费的劳动量。
这么简单的算术题你还做不出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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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数题简单有个毛用啊,你的脑子得先理解了人话才行啊。
要用搬砖劳动量(的价值)衡量A的价值,你得用A去换搬砖劳动去呀!看看人家能给你搬几个小时的砖啊!
你从其他途径搞来的搬砖劳动量,统统无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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